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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所稱潛水活動,包括在水中進行浮潛或水肺潛水之活動。
前項所稱浮潛,指佩帶潛水鏡、蛙鞋或呼吸管之潛水活動;所稱水肺潛水,指佩帶潛水鏡、蛙鞋、呼吸管及呼吸器之潛水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