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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連結舊法規內容

一百十二年六月二十一日增訂公布之第 12-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再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一、未依第七條第二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繳交基金。
二、未依第九條第四項規定躉購再生能源設備所產生之電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