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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人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8 條
學校在聘約有效期間內,除教師違反聘約或因重大事故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者外,不得解聘。
教師在聘約有效期間內,非有正當事由,不得辭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