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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際及兩岸事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1 條
外國學生因該國發生戰亂、重大災害或重大傳染疾病疫情等情事,致該地區之學校無法正常運作,得經我駐外機構、或其本國駐華使領館或授權機構檢齊相關評估資料,經本部會同外交部、內政部移民署等相關機關認定後,其入學高級中等學校、專科學校以專案辦理招生。
前項專案就學採外加名額者,以各校招生核定各該學制總名額外加百分之一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