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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5 條
幼兒園得成立家長會;其屬國民中、小學附設者,併入該校家長會辦理。
前項家長會得加入地區性家長團體。
幼兒園家長會之任務、組織、運作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自治法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