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房屋稅條例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3 年 07 月 01 日 連結舊法規內容

一百十三年一月三日修正之第 4~6、7、15  條條文、增訂之第 6-1  條條文、刪除之第 12 條條文自一百十三年七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欠繳房屋稅之房屋,在欠稅未繳清前,不得辦理移轉登記或設定典權登記。
前項所欠稅款,房屋承受人得申請代繳,其代繳稅額得向納稅義務人求償,或在買價、典價內照數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