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房屋稅條例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3 年 07 月 01 日 連結舊法規內容

一百十三年一月三日修正之第 4~6、7、15  條條文、增訂之第 6-1  條條文、刪除之第 12 條條文自一百十三年七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條例用辭之定義如左:
一、房屋,指固定於土地上之建築物,供營業、工作或住宅用者。
二、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指附屬於應徵房屋稅房屋之其他建築物,因而增加該房屋之使用價值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