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2 條
受託人依本法第三條之四第一項規定計算受益人之各類所得額時,得採用現金收付制或權責發生制,一經選定不得變更。計算所得之起訖期間,應為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受託人依本法第三條之四規定計算信託財產之各類所得額時,其相關之成本、必要費用或損耗,除可直接合理明確歸屬者,得個別歸屬認列減除外,應按信託財產發生之各該所得類別之收入金額占其總收入之比例分攤,自各該所得類別收入項下減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