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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2 條
射水設備設置之位置及數量應依下列規定:
一、設置個數在二支以上,且設於距防護對象外圍四十公尺以內,能自任何方向對儲槽放射之位置。
二、依儲槽之表面積,每五十平方公尺(含未滿)設置一具射水設備。但依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三款但書規定設置隔熱措施者,每一百平方公尺(含未滿)設置一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