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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3 條
乾粉滅火設備,準用第九十八條至第一百十一條之規定。但全區放射方式之乾粉滅火設備,於防護區域內儲存、處理之公共危險物品,依前條第二項表列滅火劑之係數乘以第九十九條所算出之量。前條第二項未表列出之公共危險物品,依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試驗求其係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