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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7 條
採泡沫噴頭方式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防護對象在其有效防護範圍內。
二、防護對象之表面積(為建築物時,為樓地板面積),每九平方公尺設置一個泡沫噴頭。
三、每一放射區域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上。其防護對象之表面積未滿一百平方公尺時,依其實際表面積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