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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2 條
避難器具,依下表規定,於開口部保有必要開口面積:
┌───────────┬──────────────────┐
│種 類│ 開 口 面 積 │
├───────────┼──────────────────┤
│緩降機、避難梯、避難繩│高八十公分以上,寬五十公分以上或高一│
│索及滑杆 │百公分以上,寬四十五公分以上。 │
├───────────┼──────────────────┤
│救助袋 │高六十公分以上,寬六十公分以上。 │
├───────────┼──────────────────┤
│滑臺 │高八十公分以上,寬為滑臺最大寬度以上│
│ │。 │
├───────────┼──────────────────┤
│避難橋 │高一百八十公分以上,寬為避難橋最大寬│
│ │度以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