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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家庭暴力防治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保護服務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2 條
醫療機構對於家庭暴力之被害人,不得無故拒絕診療及開立驗傷診斷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