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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認定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戶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歸化測試分為口試及筆試,依下列規定辦理,參加歸化測試者得擇一應試:
一、口試:以問答方式辦理,得就華語、閩南語、客語或原住民語擇一應試。
二、筆試:以選擇題方式辦理,測驗卷書寫系統以華語為之。
前項題目均為二十題。
第一項口試,內政部得協調客家委員會或原住民族委員會協助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