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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8 條
行使違背定程之度量衡者,處九千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關於其業務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