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審計部桃園市審計處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監察 > 審計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秘書室辦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覆核文稿事項。
二、關於重要文件之核閱提陳分配事項。
三、關於機要文件之收發、撰擬、翻譯、繕校事項。
四、關於審核會議、處務會報事務之辦理及決議案之分行事項。
五、關於審計(核)會議、部(處)務會報、業務擴大會報所決定事項及長官指示事項執行之管制考核陳報事項。
六、關於監察院與審計部業務聯繫會報之相關事項。
七、關於本處年度施政計畫與工作報告、政府審計年報及中華民國年鑑審計部分稿件之彙編事項。
八、關於本處各單位年度施政計畫工作項目執行進度及成果之管制考核彙報事項。
九、關於本處審計業務之研究事項。
十、關於本處內規之研擬、修訂、整理及會核事項。
十一、關於本處電子資料作業之研究發展與輔導及機器與磁碟等之維護、管理事項。
十二、關於審計實錄彙編事項。
十三、關於新聞剪報及本處對外新聞聯繫與發布事項。
十四、關於本處文書稽催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