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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審計部臺灣省桃園縣審計室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審計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總務人員辦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本室文書收發、分配、繕校、印信典守、重要與機密文件提陳、
文書稽催及其他文書有關事項。
二、關於本室檔案之點收、整理、分類、登記、編訂、保管、檢調與本室
圖書報刊管理、史料之建立保管及其他檔案有關事項。
三、關於本室經費出納、現金與票據之保管轉發及其他出納有關事項。
四、關於本室財物購置、分配,技工、工友管理,勞工保險,員工福利,
公產、公物保管與本室辦公廳舍、車輛之管理、修繕,各種會場佈置
及其他庶務有關事項。
五、關於本室總務工作計畫及工作報告之編製事項。
六、主任、副主任交辦事項。
總務人員得由主任指定一人為主辦人員綜理其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