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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審計部國庫審計處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審計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秘書室辦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覆核文稿事項。
二、關於重要文件之核閱提陳分配及本處文書稽催事項。
三、關於機要文件之收發、撰擬、翻訪、繕校事項。
四、關於審核會議、處務會報事務之辦理及決議案之分行事項。
五、關於本處年度施政 (工作) 計畫、工作報告、審計實錄、及中華民國
年鑑有關國庫審計部分稿件之彙編事項。
六、關於本處內規之研擬、修訂、整理及會核事項。
七、關於新聞剪報及本處對外新聞聯繫與發布事項。
八、關於本室資料檔之建立保管事項。
九、處長副處長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