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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審計部福建省審計處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審計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第一科掌理福建省政府、金門縣議會、金門縣政府及其所屬機關、金門縣
各鄉 (鎮) 民代表會、鄉 (鎮) 公所及其所屬機關之公務審計、公有營業
及公有事業審計,辦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已核定之分配預算或分期實施計畫及收支估計表
與各項支付法案之查核登記事項。
二、關於所管機關簽發之撥 (付) 款或轉帳憑單、公庫庫款收支及財物保
管情形之抽查事項。
三、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公庫及公有財物等會計報告及原始憑證 (不含
金門縣各鄉 (鎮) 民代表會、鄉 (鎮) 公所及其所屬機關、基金、公
庫及公有財物等原始憑證) 之審核事項。
四、關於所管機關、基金績效報告及內部審核報告之考核事項。
五、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債款之舉借及其契約之備查事項。
六、關於所管機關、基金財務效能之考核、財務責任之核定、財政上不法
或不忠於職務之行為及其他專案之調查事項。
七、關於所管機關、基金投資公私合營事業及公款補助團體或私人之應行
審計事項。
八、關於所管徵收機關賦稅捐費收入之查定、徵收、劃解及納庫之抽查事
項。
九、關於所管機關公有財產之取得、保管、使用、收益、處分及珍貴動產
、不動產管理狀況之抽查事項。
十、關於所管機關、基金財務收支之抽查事項。
十一、關於所管機關、基金接受上級政府、機關補助或委辦經費之抽查事
項。
十二、關於所管機關公債之發行、還本、付息及債票、息票處理之抽查事
項。
十三、關於所管機關、基金之現金、票據、證券及其他一切財物管理運用
之抽查事項。
十四、關於公庫年度出納終結報告、債款目錄、投資目錄及公有財產總目
錄之審核登記編報事項。
十五、關於所管機關、基金 (不含金門縣各鄉 (鎮) 民代表會、鄉 (鎮)
公所及其所屬機關、基金) 決算之審定,地方總決算、附屬單位決
算及綜計表、特別決算之審核及審核報告之編報、分發事項。
十六、關於所管機關、基金會計制度及有關內部審核規章之會商事項。
十七、關於所管基金固定資產重估價有關紀錄之審核事項。
十八、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已屆保管年限之會計憑證、簿籍、報表等,報
請同意銷毀或移交保管案件之核復事項。
十九、關於縣議會、鄉 (鎮) 民代表會諮詢公務審計或公有營業及公有事
業審計案件之擬復事項。
二十、關於所管機關、基金函請解釋有關公務審計或公有營業及公有事業
審計法令之擬辦事項。
二十一、關於本科工作計畫與工作報告之編製及其他屬於本科應辦事務之
處理事項。
二十二、關於本科業務資料檔之建立保管與文書檔案事務之管理及統計資
料之提供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