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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審計部福建省審計處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審計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覆審室掌理覆核審計,辦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本處各科所送各機關剔除、修正、減列、繳還、賠償、處分及其
他有關財務責任聲復、逕行決定案件之覆核事項。
二、關於本處各科所送各機關聲請覆議或再審查案件之覆核事項。
三、關於本處各科所送重要審計案件之覆核事項。
四、關於本處各科所送應行層報監察院或陳報審計部案件之審查事項。
五、關於本室工作計畫及工作報告之編製事項。
六、關於本室業務資料檔之建立保管,與文書檔案事務之管理及統計資料
之提供事項。
七、關於不屬各科之審計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