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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審計部福建省審計處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審計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第三科掌理福建省政府;金門縣議會、連江縣議會;金門縣政府、連江縣
政府及其所屬機關;金門縣、連江縣各鄉 (鎮) 民代表會、鄉 (鎮) 公所
及其所屬機關之財物審計,辦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監督所管機關重要採購案件預算之執行事項。
二、關於所管機關採購之規劃、設計、招標、履約、驗收及其他相關作業
之稽察事項。
三、關於所管機關現金、票據、證券及其他一切財物之管理運用之調查事
項。
四、關於所管機關現金、票據、證券或其他資產之遺失毀損、報廢或其他
意外事故而致損失者之審核事項。
五、關於經管債券機關通知債券抽籤還本及銷毀案件之處理事項。
六、關於所管機關財務效能之考核、財務責任之核定、財務上不法或不忠
於職務之行為之其他專案之調查事項。
七、關於所管機關會計制度及內部審核有關採購規章之會商事項。
八、關於其他依法律應行辦理之財物審計事項。
九、關於縣議會、鄉 (鎮) 民代表會諮詢財物審計案件之擬復事項。
十、關於所管機關函請解釋有關財物審計法令之擬辦事項。
十一、關於本科工作計畫與工作報告之編製及其他屬於本科應辦事務之處
理事項。
十二、關於本科業務資料檔之建立保管與文書檔案事務之管理及統計資料
之提供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