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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審計部審計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法規類別: 監察 > 審計部 > 審計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頒給本獎章:
一、對審計制度之推展或審計業務之策進,具有特殊貢獻者。
二、主持重要審計工作計畫或執行重要審計政策,成效卓著者。
三、對有關審計業務之學術理論潛心研究撰有著作,或對審計工作提出重大革新方案,經審定或採行確有具體價值或成效者。
四、參與或舉辦國際性會議或活動,對我國審計制度之宣揚及國際地位之提昇,有重大貢獻者。
五、察舉不法,使國家避免重大損失,貢獻卓著者。
六、其他對審計工作具有重要貢獻,足資表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