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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審計機關核定各機關人員財務責任作業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審計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各機關之會計憑證、會計報告及記載完畢之會計簿籍等檔案,遇有遺失損
毀,致公庫受損害等情事,經該管審計機關查核結果,認有未盡善良管理
人應有之注意並有怠忽者,應決定其負損害賠償之責。其有匿未陳報者,
其主辦會計人員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