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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審計機關核定各機關人員財務責任作業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審計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各機關會計簿籍或報告,如發現其所載事項與原始憑證不符,致使公款遭
受損失者,應報告該管審計機關審查,如該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有違法失
職或重大過失,應負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