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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審計機關核定各機關人員財務責任作業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審計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審計人員發覺各機關有遺失、毀損或損失案件,有隱匿不報審計機關審核
者,應追查其原因,報告該管審計機關按其情節,通知其上級機關處分之
,並得報請監察院依法處理,如有緊急處分之必要者,應即報告該管審計
機關核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