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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審計機關核定各機關人員財務責任作業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審計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7 條
審計機關決定賠償之案件,已依審計法第七十八條規定通知該負責機關之
長官限期追繳者,各承辦人員應注意其執行情形,如有逾期未將執行結果
報告審計機關查核者,應備函查詢或催告。經催告仍不答復或辦理者,得
依審計法第十七條規定辦理。被審核機關之負責人員行蹤不明,致案件無
法清結者,應依審計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