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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審計機關核定各機關人員財務責任作業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審計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各機關人員財務責任之審核,應就個案特定事項及有關證件,分析事實查
察左列情事:
一、有無違法舞弊情事。
二、有無故意、過失或未盡善良管理人應有之注意。
三、有無不忠於職務之行為。
四、各級經辦及主管人員之職掌劃分及權責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