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勞基法
、
憲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審計機關核定各機關人員財務責任作業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審計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審計機關派員赴各機關就地辦理審計事務時,應擬訂計畫注意考核其公款
及財物之管理制度及內部控制實施之有效程度,並調閱現金及財物之盤點
紀錄,查核有關帳表記載,抽查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之案卷,如
公款財物等有遺失、毀損或損失情事,應查明有無依法報告審計機關。
審計人員查核各機關經辦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應注意有無故意
規避稽察程序或驗收結果與原案不符等情事,如發覺有違背法令者,應切
實深入追查,並即報告該管審計機關核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