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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審計機關核定各機關人員財務責任作業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審計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審計機關派員赴各機關就地辦理審計事務時,應擬訂計畫注意考核其公款
及財物之管理制度及內部控制實施之有效程度,並調閱現金及財物之盤點
紀錄,查核有關帳表記載,抽查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之案卷,如
公款財物等有遺失、毀損或損失情事,應查明有無依法報告審計機關。
審計人員查核各機關經辦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應注意有無故意
規避稽察程序或驗收結果與原案不符等情事,如發覺有違背法令者,應切
實深入追查,並即報告該管審計機關核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