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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審計機關核定各機關人員財務責任作業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審計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各機關報核或經其主管機關核轉之遺失、毀損或損失案件,應查明所附有
關證件是否齊全,是否確具證據效力,如有補送或補正事項,即以電話或
備函限期補送或補正。如有案情不明確者,應通知該負責機關派員說明,
必要時得派員就地調查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