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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審計機關核定各機關人員財務責任作業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審計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各機關辦理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財物,驗收結果發現與原案不符,致公款
遭受損失者,主辦人員應負賠償之責,監驗人員如有徇私舞弊情事,應連
帶負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