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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審計部臺灣省各縣市審計室兼辦鄰近縣市財務審計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審計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兼辦鄰近縣市年度總決算與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應於各該縣市政府提
出後三個月內完成其審核,並提出審核報告於各該縣市議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