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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審計部臺灣省各縣市審計室兼辦鄰近縣市財務審計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審計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臺灣省未設縣市審計室之縣市,其財務審計,指定由臺灣省新竹縣、嘉義
市、臺南市審計室兼辦,其兼辦縣市如次:
一、新竹縣審計室兼辦新竹市之財務審計事項。
二、嘉義市審計室兼辦嘉義縣之財務審計事項。
三、臺南市審計室兼辦澎湖縣之財務審計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