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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審計部臺灣省各縣市審計室兼辦鄰近縣市財務審計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審計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各縣市政府及其所屬各機關經管現金、票據、證券、財物或其他資產,如
有遺失、毀損、或因其他意外事故而致損失者,應檢同有關證件,報該兼
辦審計室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