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審計機關審核團體私人領受公款補助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審計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領受公款補助之各團體,如其所領受之補助款為其經常或臨時支出之全部
者,應如期編具會計報告或收支清單,連同原始憑證,送由主管機關核轉
各該管審計機關審核,審計機關於必要時,得派員抽查之;如有特殊情形
,經主管機關徵得審計機關之同意,得免送有關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