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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審計機關審核公私合營事業辦法
法規類別: 監察 > 審計部 > 審計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審計機關對於各公私合營事業之經營,如發現有違背法令、不符原定投資目的、效能過低,或公股代表未盡職責等情事,應通知其主管機關妥適處理,其情節重大者,並應報告監察院。
審計機關審核公私合營事業,發現有影響投資效能之潛在風險事項,得依審計法第六十九條第三項規定提出預警性意見於投資機關或主管機關,妥為因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