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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審計機關審核公私合營事業辦法
法規類別: 監察 > 審計部 > 審計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審計機關審核公私合營事業,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投資機關或主管機關檢送之資料是否完整。
二、投資機關之投資有無違背預算或有關法令。
三、投資機關或主管機關有無就投資金額及其增減變動、資本組成、營業狀況等,檢討是否符合原定投資目的,對於效能過低者有無檢討處理。
四、公股代表有無未盡職責情事;投資機關或主管機關有無未盡監督責任情事。
五、公私合營事業之經營有無潛在風險事項及其處理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