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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審計機關審核公私合營事業辦法
法規類別: 監察 > 審計部 > 審計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公私合營事業範圍如左:
一、政府與人民合資經營,政府資本未超過百分之五十者。
二、公有營事業機關及各基金轉投資於其他事業,其轉投資之資本額未超過該事業資本百分之五十者。
三、公有營事業機關及各基金接受政府委託代管公庫對國外合作事業及國內民營事業直接投資,政府資本未超過該合資事業百分之五十者。
四、政府及其所屬機關或基金投資國際金融機構或與國外合作而投資於其公私企業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