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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稽察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審計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招標、比價或議價,其在一定金額以上者,應將投標或比價須知、圖樣、
說明、統一標單、預估底價 (包括主要項目之單價分析表或成本分析表)
、契約草稿,或其他有關文件及廣告或公告等,於辦理開標比價或議價前
三日,送達該管審計機關查核。但購置、定製、變賣財物項目簡單者,得
先檢送預計金額表,其預估底價得臨時提供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