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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稽察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審計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0 條
各機關營繕工程,以自行購料、僱工方式辦理者,其工料合併計算在一定
金額以上者,應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並徵得審計機關同意為之;事後應
將辦理情形,連同預算、圖說、工料計算表及其他有關文件,送審計機關
查核。
前項購料達到一定金額者,仍應依照本條例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