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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稽察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審計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各機關通知審計機關監視驗收時,應依照規定格式,填送工程結算表或購
置、定製財物結算表備查。
前項結算表如併入驗收證明書編送時,得免填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