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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稽察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審計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各機關在一定金額以上之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國內財物,其議價係依成
本加利潤之條件訂定合約者,審計機關得派員就承攬廠商合約項目之實際
成本有關帳簿,加以查核,並將查核結果,通知有關機關。
前項查核結果,如成本不實,致利潤超過原約定時,應通知主辦機關,向
原承攬廠商追回其差價。
前項追回差價,並於合約內訂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