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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監察 > 審計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各層負責人員依其職掌範圍處理公務,其責任如下:
一、對該管公務負策劃推行及研究發展之責。
二、對該管公務負有與處內各單位密切聯繫協調之責。
三、對該管公務之處理及其應辦之文件,負依限完成與稽催清結之責。
四、對該管公務就其所屬人員之陳述或請示,負有裁決、指示或轉陳之責。
五、對擬辦或應經其審核之文件,所引用法令、列舉數字或敘事用語,負有正確妥適之責。
六、對擬辦、審核或核定之機要文件,負保守機密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