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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審計部臺灣省審計處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審計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第二科掌理教育部主管之普通公務審計 (高級職業學校、特殊教育學校及
教育研習會除外) ,辦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所管機關已核定之分配預算及各項支付法案之查核登記事項。
二、關於所管機關會計報告及原始憑證之審核事項。
三、關於所管機關績效報告及內部審核報告之考核事項。
四、關於所管機關財務效能之考核、財務責任之核定、財務上不法或不忠
於職務之行為及其他專案之調查事項。
五、關於所管機關投資公私合營事業及公款補助團體或私人之應行審計事
項。
六、關於所管機關財務收支之抽查事項。
七、關於所管機關決算之審定,總決算及特別決算審核報告之編報事項。
八、關於所管機關會計制度及有關內部審核規章之會商事項。
九、關於所管機關已屆保管年限之會計憑證、簿籍、報表等,報請同意銷
毀或移交保管案件之核復事項。
十、關於立、監兩院諮詢所管機關普通公務審計案件之擬復事項。
十一、關於所管機關函請解釋有關普通公務審計法令之擬辦事項。
十二、關於本科工作計畫及工作報告之編製事項。
十三、關於本科業務資料檔之建立保管與文書檔案事務之管理及統計資料
之提供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