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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審計部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監察 > 審計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覆審室掌理覆核審計及承辦地方政府審計業務之督導,設三至五科辦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本部各廳、處所送各機關剔除、修正、減列、繳還、賠償、處分及其他有關財務責任聲復、逕行決定案件之覆核事項。
二、關於本部各廳、處所送各機關聲請覆議或再審查案件之覆核事項。
三、關於本部各廳、處所送重要審計案件之覆核事項。
四、關於本部各廳、處應行陳報監察院案件之覆核事項。
五、關於本部各地方審計處、室再審查案件聲請覆核之處理事項。
六、關於本部各地方審計處、室請示重要審計案件之處理事項。
七、關於本部各地方審計處、室依法層報監察院案件之處理事項。
八、關於立、監兩院諮詢案件之擬復事項。
九、關於本部各地方審計處、室年度施政計畫執行之督導事項。
十、關於本部各地方審計處、室綜合性審計事項及通案調查之規劃、設計及其執行之督導事項。
十一、關於地方政府審計業務聯繫會報之議事事項。
十二、關於地方政府審計業務資料之蒐集、研析事項。
十三、關於其他有關地方政府審計業務之督導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