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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審計部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監察 > 審計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第五廳掌理財物審計,設五科辦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監督各機關重要採購案件預算之執行事項。
二、關於各機關採購之規劃、設計、招標、履約、驗收及其他相關作業之稽察事項。
三、關於各機關現金、票據、證券及其他一切財物之管理運用之調查事項。
四、關於各機關現金、票據、證券、財物或其他資產之遺失、毀損、報廢或其他意外事故而致損失者之審核事項。
五、關於經管債券機關通知債券抽籤還本及銷毀案件之處理事項。
六、關於所管財務效能之考核、財務責任之核定、財務上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之行為及其他專案之調查事項。
七、關於各機關會計制度及內部審核有關採購規章之會商事項。
八、關於其他依法律應行辦理之財物審計事項。
九、關於立、監兩院諮詢財物審計案件之擬復事項。
十、關於各機關函請解釋有關財物審計法令之擬復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