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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審計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監察 > 審計部 > 審計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審計機關依本法第十七條規定通知各該機關長官處分之案件,應以副本抄送監察院。其情節重大者,應專案報請監察院依法處理,俟監察院決定後再行通知各該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