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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審計部審計人員訓練委員會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監察 > 審計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審計長兼任;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由審計長指定本部及所屬機關高級職員,或聘請學者專家兼任之。
前項外聘兼任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第一項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