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統計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主計總處 > 統計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各機關公務統計由有關業務單位編製者,其辦理統計業務之主計機構為統計目的需要,或減輕統計調查受查者負擔,得要求提供公務統計原始資料,業務單位應予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