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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統計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主計總處 > 統計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8 條
中央主計機關得就各機關應發布之統計資料項目擇要列管;列管項目之預告發布訊息與涉及前條第二項第二款所稱重要事項變更之預告,均應送中央主計機關備查。
列管項目之資料編製與發布機關,於資料發布前,不得公開揭露或暗示統計結果相關訊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