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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統計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主計總處 > 統計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5 條
全國性之統計標準分類,由中央主計機關擬訂或由中央主計機關協調辦理統計業務之中央一級主計機構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實施。
各機關依政府統計範圍劃分方案就其業務性質訂定之統計標準分類,應送各該政府主計機關備查。